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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故意拖延审计的法律认定与应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常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然而,实践中发包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拖延审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款。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如何认定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以及承包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认定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发包人未及时提交审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 发包人未提交完整审计资料:发包人未向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导致审计无法正常进行。

3. 审计单位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出具审计意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

(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拖延审计的措施

(一)申请司法鉴定

当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准许司法鉴定:

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内提供审计结论:如果合同约定了审计期限,发包人未在该期限内完成审计,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 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意见:即使合同未约定审计期限,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出具审计意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 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提交审计资料或妨碍审计条件的成就,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二)合理期限的界定

1.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审计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法定合理期限:如果合同未约定审计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合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审计的,可视为故意拖延。

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及规范细化

(一)案例

在(2019)最高法民再56号案件中,紫某公司与业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最终造价及支付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紫某公司在道路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仍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审计程序。法院根据业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报告被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细化规范

1、审计法及相关法规中的审计期限规定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审计的具体期限,但对审计程序和相关时间节点有明确要求。例如: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 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 5000万元以上:60天。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2)《浙江省审计条例》: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6、“三个月合理期限”的法律依据

6.1.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6.2. 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浙江省审计条例》也规定了类似的3个月期限。

6.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可3个月作为合理的审计期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如果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且超过3个月合理期限,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可以准许。

四、结论

在施工合同中,当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时,承包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地方性法规,3个月被广泛认可为合理的审计期限。如果审计机关在3个月内未出具审计结论,且无正当理由,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承包人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的事实,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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