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来源: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12/13 14:5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
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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