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是否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来源: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22/8/31 15:27:46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7188号行政裁定


裁判时间:2019年9月29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心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先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裁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徐学俭去世后,经赵先菊申请,国花社区同意将涉案宅基地分配给赵先菊使用。高心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心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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