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应如何计价?

来源: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22/6/9 14:04:30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的费用和利润有所不同,固定价格合同解除后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并折算一定比例。不过建设工程案件研究认为采用定额计价并非的,如果当事人在招标时约定了工程价款下浮等,采用下浮比例确定工程款也是符合当事人意思和公平原则的,至于工期比例恐怕是最为不客观的。


法院判决

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发包方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图片


第一种方法的应用,是在当事人缔约时,依据定额预算价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约定价,只要计算出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例,据此就能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约定价。采用这一方法计价存在着明显不合理之处:一是合同总价款68246673.60元也是通过鉴定得出的,并非当事人缔约时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二是用鉴定出的两个价款进行比对得出的下浮比例,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联。三是如采用这一种方法,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将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虽然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却能额外获取910余万元利益的现象。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本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本案已完工程价款应为:408天÷506天×68246673.60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55028938.40元。但该计算结果明显高于已完工工程相对应的定额预算价40652058.17元,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因而也不应采用。


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则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2058.17元。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68752058.17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仅高出36万余元。另外,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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