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教您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来源: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11/12 16:42:28

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教您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当建筑工程延期时,必然会带来损失,这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极容易因为工期延顺的认定发生纠纷。有无工期延顺,何时进行工期延顺等工期延顺问题,对工期延误赔偿有着决定性影响。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教您该如何认定工期延顺呢?

   工期顺延如何认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认为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因此,要是出现工期停工、延期的,承包人应该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要求确认工期延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倘若情况复杂、损失严重的,可以找个贵州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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