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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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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补偿问题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09号行政裁定

裁判时间:2020年8月24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晓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最高院裁判意见摘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在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贾晓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涉案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符合42号文中“应给予适当补偿”的适用条件。虽然贾晓仅提交税务登记证,未提供纳税证明,但贾晓一直主张其系特困职工,符合免予纳税情形。原审法院未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审查涉案房屋是否符合适用42号文的情形,而是直接确认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确有不当。此外,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了已废止的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尚需查明涉案房屋的营业额、应缴税额或免缴税额等情况,以确定补偿数额。需查明的具体事实问题包括:涉案房屋中用于经营的部分的面积;实际经营情况,包括年度或月度经营额;经营的时间区间;应缴税额或免缴税额;贾晓在申请再审时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税务所出具的免税证明,需质证审查;涉案评估报告适用了已废止的当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故需查明按照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评估金额是否会有变动。

【该案再审结果: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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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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